一、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规定,赡养协议公证应当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3)赡养协议草稿(公证处可代为当事人起草赡养协议);
(4)其他有关材料,如赡养人、被赡养人经济状况、身份状况、身份状况证明。
二、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
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赡养协议;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三)审查: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被赡养人的健康、财产、工作状况,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及子女情况,对赡养人的意见和要求;
2.赡养人的工作、经济状况及赡养能力;
3.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签订赡养协议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4.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
5.违约责任;
6.设立赡养协议监督人的情况;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赡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赡养人必须是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
3.赡养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政策的内容;
4.协议监督人应自愿,并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四)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4.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