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弃婴、儿童登记的条件
①夫妇双方均年满 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 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
⑦被收养人必须 是本地区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 14周岁。
2、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本、身份证。
②所在单位或村 (居 ) 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 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③户口所在地乡 (镇 )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 无子女证明,并盖有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④ 1999年 4月 1日以前捡拾的弃婴需 出具两个见证人的公证证明, 1999年 4月 1日以后捡拾的弃婴由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 所出具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⑤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⑥查找社会弃婴生父母的公 告 (公告 60天后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 。
⑦收养申请书 需写明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弃婴的承诺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⑧三人合影照片 (2寸彩照 )2张,弃婴照片 (1寸彩照 )1张。
3、办理收养弃婴、儿童登记的时限
办理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 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收养登记 证》 ;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 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