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和康复期间一般属于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恢复期间的待遇,具体期限需依据受伤情形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需延长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