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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03-29(1994)财税字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1998-02-10国税函【1998】第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结论:对照上述规定,县级国有农场农场将计提土地承包给农明用于农业种植而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