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意定监护了。
1.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
2.意定监护协议是指成年人在尚具备意思能力时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由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待被监护人法定或约定的受监护需求现实化后,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绝对丧失监护能力后,由受托人担任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事务进行照管的协议,性质上属附条件的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