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
1、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