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有权出租村集体土地吗
村委会是否享有出租村集体土地的权利
在农村地区,土地归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经营和管理权。因此,当涉及到农村土地租赁事宜时,村民委员会有权做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委会有权截留土地补偿款吗
虽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村委会似乎拥有对耕地面临拆迁的农耕地补偿款项进行某些形式上的截留的权力,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做法不仅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而且从维护政策公正与公平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已经对其进行了明令禁止。
实际操作中,若确实有需要在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事业领域投入一定资金,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确保行为合法规范。例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截留,同时,安置补助费也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征收土地时,应尽力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同时为他们提供长远的生计保证,征收土地过程中,理应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进行及时、足额支付,此外还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以期为他们提供全面的保障服务。具体到规定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予以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充分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关键因素,并且至少应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三、村委会有权征收村民土地吗
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权力独自征用本村居民的土地。
征用土地乃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遵守既定的法定程序,并且必须由县级乃至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来执行。
在土地管理领域中,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而并非直接行使征用的权利。
倘若有村民发现自己的土地被村委会以征收之名占用,那么这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土地的征用是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那么村民应该依法得到相应的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
农村地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在关于农村土地的租赁问题上,村民委员会具有决策权。这意味着,当需要出租村集体土地时,村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决策和操作。然而,这一权力并非无限,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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