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村委会基于不同目的,经协商签订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该合同未经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鉴于本案陈某已实际使用了部分土地,该部分土地承包款不需返还,所余承包款及押金村委会应予返还,双方对该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据此,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第5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陈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陈某承包押金5000元、承包款20346元,共计25346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村委会各半承担。
以上是
违规审核土地承包合同问题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