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法院拍卖要注意审核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罗龙江律师
罗龙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万人
专家导读 对于法院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主要审核的问题就是拍卖土地的性质,核实拍卖土地的出让金是否已经全额的缴纳,核实该块土地的现状及开发情况,对于土地的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政府的规划,土地的租赁情况,以及其他的用益物权等都是需要进行核实的,法院只负责拍卖,对这些并不承担责任。
土地使用权法院拍卖要注意审核哪些问题

土地使用权法院拍卖要注意审核哪些问题?

1、核实拍卖土地的性质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拍卖法院以及拍卖机构核实该块土地的性质,是属于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如果是划拨土地,则需要核实权利人是否有权进行拍卖,并且在后期会面临变更土地性质以及补交出让金的问题。

2、核实拍卖土地的出让金是否已经全额交纳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核实该块土地的出让金是否已经全额交纳,若未全额交纳,则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会被要求补足剩余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滞纳金。

3、核实该块土地的权属登记与权属证明上的权利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权利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核实该块地的权利人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是否存在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上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的实际权利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以确保该块土地权属清晰,没有影响过户的因素。

4、核实该块土地的现状及开发情况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现场核实该块土地的实际情况,是否已经七通一平;是否有地上建筑物;是否已经被他人实际占有、使用;土地改造现状与政府规划是否相一致;地块内是否有池塘、河沟,竞买人可否自行填充;土地上是否有青苗或民宅;该块地是否已经进行前期的开发,若未进行开发,则应当核实该块土地是否属于闲置土地以及闲置时间。

5、核实该块土地的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用途以及相关的政府规划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查阅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与相关的部门进行核实该块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相关的政府规划,且规划设计条件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比例、建筑界限、开发期限以及必须配备的公共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附图会明确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等。竞买人应在竞拍前,结合详细规划及附图做详细的了解和全面的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

6、核实该块土地的租赁情况以及其他用益物权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核实该块土地是否被出租,若有,则需核实相关的租赁期限、租赁用途、承租人等相关情况,以及在该块土地上是否存在其他的用益物权,如地役权等将来有可能直接影响竞买人对该块土地使用的合法权利。

7、核实该块土地是否能顺利进行过户登记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土地部门核实若将来竞拍这块土地,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过户,是否存在潜在的过户障碍,尤其是在该快土地存在闲置的情况下,若不能顺利完成过户并进行开发,则会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

8、办理土地过户时应当交纳的税费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已经向土地部门等相关核实办理土地过户时应该交纳的税费,以及原权利人是否有应交而未交纳的税费。

9、核实该块土地上存在的查封、轮候查封、抵押情况,以及相关的查封机关、查封原因、抵押权人等相关情况

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以及相关的部门核实该块土地上存在的查封、轮候查封,当时相关部门进行查封以及轮候查封的原因,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同时核实该块土地上存在的抵押以及抵押权人的相关信息。

在过往法院拍卖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案例当中,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之前还有着相关的产权纠纷,或者已经被政府列入了规划的范围当中,如果竞拍者不知情的话,通过进价购买了这种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反而是给自己徒增了很多不必要的烦恼,任何被法院拍卖的物品肯定都是有一定原因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使用权法院拍卖要注意审核哪些问题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0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5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1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7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6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3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2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06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6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6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6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6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3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2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及时有效的查封。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2、合法的评估。3、公正的拍卖。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是公开拍卖的前提。4、有效的转移。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司法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法院拍卖使用权应该注意及时有效的查封,因为不有效的查封极有可能债务人会逃避执行,还要注意合法的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在拍卖前要先合法的评估价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合同审核主体审核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合同审核中主体怎么审查,审核主体要注意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执行中拍卖土地使用权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分析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签署的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2、分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的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3、提供生地出让合同与动拆迁工作、市政配套工作的衔接问题。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一律为公有性质(包括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而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且对于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将企业的长期资产区分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分布,新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要计入相关在建工程。贵单位属于行政单位如果单位将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同时,因为无形资产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一般无形资产都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摊销期限,则相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一同归集为无形资产、使用和再转让。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因此上,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费,而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从从企业经营的角度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在本质上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只是摊销和折旧的年限与一般的固定资产不同而已、土地开发成本、相关配套费用以及管理费等。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科目没有无形资产科目,必须先实行国有化征收,缴纳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取得,相应也要增加固定基金。从原理上说,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资产,与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在过去也有一些单位把划拨取得的土地(注意不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所以增加无形资产的同时。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不是因为这一原因、固定资产价值中,但从原理上看,单位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相应对方科目的核算与取得固定资产是一样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问题
房产证跟徒弟使用证不是一起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是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应该是拿着房产证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是说明这个房子是你的,土地使用证是说明国家允许你使用这一块土地。
10w+浏览
企业能否拍卖使用其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和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两个方面的问题。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指出: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笔者理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也对国有土地拍卖提出了明确要求。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的双重属性和政府既是所有者代表同时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拍卖,不能完全照搬一般意义上拍卖的程序。《拍卖法》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不适用于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因此,国土资源部2007年制定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都对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笔者理解,拍卖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形式,应当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属权力,其他单位是无权进行的。拍卖行为作为拍卖出让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构(比如各地的土地市场、土地交易中心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等)进行。综上所述,由于被拍卖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该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划拨土地处理的合法程序应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本案中的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无权委托拍卖行直接拍卖该土地使用权。由于该拍卖活动是违法无效的,王某并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也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是,王某可就其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到申请解决。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3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一)政策性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l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三、房地产企业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006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土地基本都是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因此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可以判定房地产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如何核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如何核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在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填写减免就可以了。
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
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项目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权过户问题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过户:首先原土地所有权人要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产权证,带上以下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发票,原土地使用证,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领取新土地使用证。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在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填写减免就可以了。
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
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项目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3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在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填写减免就可以了。 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 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项目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已售土地使用税核减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在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填写减免就可以了。 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 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项目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土地使用权法院拍卖要注意审核哪些问题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