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一、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因单位撤销而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是不需要对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

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情形有: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四、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丢失土地承包合同补办是否可以

土地承包合同丢失证明可以进行补办。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办申请;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登记材料并出具证明材料;承包方到县档案局查原始资料;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补办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三、土地承包合同丢失证明补办能吗

土地承包合同丢失证明可以进行补办。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办申请;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登记材料并出具证明材料;承包方到县档案局查原始资料;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补办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9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一键咨询
  • 134****23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2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7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0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1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0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5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5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6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8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2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1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8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扬州134****840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35****357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0****855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个土地,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如何撤销的问题
[律师回复]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如何撤销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编辑]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写作要点[1撤销裁决申请属于确认法律文书效力的请求,当事人在其撤销裁决申请书中不必设有被申请人栏目,更不能错误地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撤销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撤销裁决申请书中书面致送单位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另外,申请人对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撤销情形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撤销裁决申请书陈述事实、理由时一定要举证加以说明。撤销裁决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内容和写法如下:1.首部撤销裁决申请书的首部应当写明文书名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文书名称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仲裁申请书。2.正文在该部分应写明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1)请求事项。申请人应当说明原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争议的性质,所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书制作机关的名称及作出裁决的日期、编号,还要说明该仲裁裁决书所违反的法律相关规定,从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2)申请撤销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围绕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形阐述事实、理由,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如果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就应指出仲裁庭组成违反了什么法定程序,是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还是剥夺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等等,都应当陈述的具体、明确,理由充分,并说明有哪些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果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就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什么证据是伪造的,有何证据能够证明该证据是伪造的。如果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就要提出证据说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什么证据,该证据是否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总之,在陈述依据的事实、理由时,都要做到明确具体,证据充分。3.尾部撤销裁决申请书的尾部首先应当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并在申请书结尾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注明申请日期。加盖公章。在附件目录中载明撤销裁决申请书的份数,以及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提交证据的名称、份数,并按编号顺序附于申请书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1、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3、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4 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费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有意承包农村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对于承包的具体费用,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进行确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可以依法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承包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核实确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朋友看最近花卉市场挺火的,就打算在乡村承包土地种植花卉,所以想咨询一下遇到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遇到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情况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在200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也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应该如何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办证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律师您好!我今年在这边承包了土地,那么如果要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哪些啊?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如物权法草案第135条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可见,本条规定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和交回的消灭方式。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任意撤销权能继承吗,继承人撤销权问题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法定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意撤销权赠与人本人自己有权利对其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出现事故,没有能力行为权利,那么他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话,可以代为行使。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表妹在农村里面承包了土地种植橘子树,办理了土地经营权证件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能否撤销?
[律师回复] 第
一,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层面来分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能够产生、存在,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主体要件、意思要件和送达要件。“主体要件”即做出这个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具备行政职权的,否则绝不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意思要件”即行政主体必须向相对人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成立;“送达要件”即行政主体必须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送达相对人以使其知晓。本案中“1998年9月25日,某镇政府为张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意思要件”和“送达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镇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只有“管理权”,而无权干涉或者变更承包合同,所以“主体要件”不符合。那么某镇政府颁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没有成立,既然没有成立,就无从谈起撤销,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

二,从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层面来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结案方式——“撤销”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消灭的三种方式之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本案中镇政府颁证行为既不属于“一般违法”也不属于“明显不当”,只是对户口迁入的张某承包土地进行“管理”,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如果不这样管理就不能保证农村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所以不能撤销。

三,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层面来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断一个行政争议是否能够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职权标准、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所谓“职权标准”: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由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案中,镇政府对农村承包土地仅仅有管理权,没有其他职权,其颁证行为不符合“职权标准”;所谓“行为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结合本案,法律并没有规定“镇政府颁证行为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变更”,实际上是一种保护,其颁证行为不符合“行为标准”;所谓“结果标准”: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这样的诉讼才能受理。本案中,某镇政府为张某的颁证行为,出于对承包关系的保护,只是为了巩固承包关系的稳定而做出的一种备案行为,此行为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其颁证行为不符合“结果标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撤销权问题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签署合同是很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活动,双方签署合同应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内容出现重大误解的,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申请合同无效。关于民事行为撤销,我国民法总则有相关规定。那么,民法总则撤销权问题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