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金额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被征收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或协商价;
2)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装修部分评估价或协商价;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设施移机费用;
4)搬迁补助;
5)营业用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6)提前搬迁奖励费;
7)征收人给予其他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