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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准备改制了,破产了,经营方式出现了问题,企业改制资产及负债处置方式的解释是什么

帮助5人 2.3k浏览 #公司经营 匿名 2018-05-18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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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把其资产分为优质资产(非负债资产)和劣质资产(负债资产)两部分,将劣质资产留在原企业,将优质财产或作投资或通过企业分立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这种做法被称为资产剥离。人们通常认为,由于剥离后的企业资产主要是劣质资产,其偿债能力大大减弱,这将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一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此条规定没有注意到企业资产剥离中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这种不加区分的笼统规定,混淆了不同方式下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这将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企业资产剥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类:其
    一,企业以“优质财产”作为投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投资式资产剥离;其
    二,企业进行分立,将“优质财产”分立出来后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分立式资产剥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在投资式资产剥离的方式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仍在原企业,该企业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有一部分转移到新设公司中,成为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原企业不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实际生活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往往只有一个出资人,对企业享有全部资产所有权。该出资人用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后,他既是原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同时也是新设公司出资人(股东),在新设的公司中也享有股权。有学者认为公司的分立实质上是对公司营业的分立。分立式资产剥离方式在公司法学中,实质上是公司(企业)的分立合并,即“将分立公司的营业分立的同时,将被分立的一部分营业合并至其他公司的方式”。
      在投资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是新设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权,而这一股权财产仍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如前所述,原有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不发生改变,仍应由原企业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关系。
      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不是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不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份权利。这表明,原企业的资产因分立而形成了两个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部分,一部分仍由原企业所有,另一部分则由新设公司所有。原企业的财产价值因分立而减少,必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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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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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资产及负债处置方式的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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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准备改制了,破产了,经营方式出现了问题,企业改制资产及负债处置方式的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把其资产分为优质资产(非负债资产)和劣质资产(负债资产)两部分,将劣质资产留在原企业,将优质财产或作投资或通过企业分立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这种做法被称为资产剥离。人们通常认为,由于剥离后的企业资产主要是劣质资产,其偿债能力大大减弱,这将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一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此条规定没有注意到企业资产剥离中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这种不加区分的笼统规定,混淆了不同方式下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这将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企业资产剥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类:其
一,企业以“优质财产”作为投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投资式资产剥离;其
二,企业进行分立,将“优质财产”分立出来后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分立式资产剥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在投资式资产剥离的方式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仍在原企业,该企业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有一部分转移到新设公司中,成为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原企业不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实际生活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往往只有一个出资人,对企业享有全部资产所有权。该出资人用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后,他既是原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同时也是新设公司出资人(股东),在新设的公司中也享有股权。有学者认为公司的分立实质上是对公司营业的分立。分立式资产剥离方式在公司法学中,实质上是公司(企业)的分立合并,即“将分立公司的营业分立的同时,将被分立的一部分营业合并至其他公司的方式”。
  在投资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是新设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权,而这一股权财产仍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如前所述,原有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不发生改变,仍应由原企业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关系。
  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不是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不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份权利。这表明,原企业的资产因分立而形成了两个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部分,一部分仍由原企业所有,另一部分则由新设公司所有。原企业的财产价值因分立而减少,必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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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资产及负债处置方式
10w+浏览2024-11-07
我们企业准备改制了,破产了,经营方式出现了问题,企业改制资产及负债处置方式的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把其资产分为优质资产(非负债资产)和劣质资产(负债资产)两部分,将劣质资产留在原企业,将优质财产或作投资或通过企业分立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这种做法被称为资产剥离。人们通常认为,由于剥离后的企业资产主要是劣质资产,其偿债能力大大减弱,这将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一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此条规定没有注意到企业资产剥离中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这种不加区分的笼统规定,混淆了不同方式下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这将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企业资产剥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类:其
一,企业以“优质财产”作为投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投资式资产剥离;其
二,企业进行分立,将“优质财产”分立出来后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此为分立式资产剥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在投资式资产剥离的方式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仍在原企业,该企业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有一部分转移到新设公司中,成为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而原企业不是新设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实际生活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往往只有一个出资人,对企业享有全部资产所有权。该出资人用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后,他既是原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同时也是新设公司出资人(股东),在新设的公司中也享有股权。有学者认为公司的分立实质上是对公司营业的分立。分立式资产剥离方式在公司法学中,实质上是公司(企业)的分立合并,即“将分立公司的营业分立的同时,将被分立的一部分营业合并至其他公司的方式”。
  在投资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是新设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权,而这一股权财产仍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如前所述,原有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不发生改变,仍应由原企业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关系。
  在分立式资产剥离中,原企业不是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不对新设立公司享有股份权利。这表明,原企业的资产因分立而形成了两个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部分,一部分仍由原企业所有,另一部分则由新设公司所有。原企业的财产价值因分立而减少,必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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