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机构弃婴儿的收养登记。申请条件:
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被收养人为由福利机构送养的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申请条件:
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无子女;
5、被收养人属于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为亲生子女,不可为领养的子女);
6、被收养人自愿被收养;
7、送养人双方同意送养。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证明;
8、到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申请条件: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收养人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6、送养人必须是本地区常住户口;
7、送养人一方系不承担监护责任的生父或生母,以上部分被收养人,若年龄超过18周岁,则户口不能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