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如何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婚姻法也规定在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作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本条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以上便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七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