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是土地承包人与政府或者基层组织机构之间的土地纠纷,涉及的是行政诉讼的范畴。而不是指农村村民间的属民事纠纷的承包权纠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明显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可了村民间的土地承包纠纷属法院受案范围。本案是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