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首部。
⑴注明文书名称。
⑵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⑶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⒉正文。
⑴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⑶诉讼程序。
⑷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⑸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⒊尾部。
⑴代理律师署名;
⑵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有关滥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对于犯罪分子滥伐林木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森林资源的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实际的涉案事实和后果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滥伐林木造成了大面积的林木被毁坏的,是需要追究严重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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