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是由抢劫罪的性质所决定。抢劫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这表明,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不能当场夺取,只有可能强行占用,而强行无偿占用只是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但抢劫财产性利益和抢劫不动产本身毕竟有很大的区别。在刑法规定有抢劫利益罪的国家,可以把这种行为当作此罪处理,那在刑法没有规定有抢劫利益罪的国家是否可以把这种行为当作此罪处理?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抢劫利益罪列为抢劫罪。因此,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是由抢劫罪的性质决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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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抢劫罪的目的,抢劫罪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由此可见,抢劫罪强调的是当场性,只有当场取得的财务才能作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动产的取得,根据物权法需要公示,登记过户,这需要一个繁琐的手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具备即时取得的特征,对于不动产这种财物来说,犯罪人只能是占用。因此,抢劫罪占有的财务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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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暴力手段赶走房主强行霸占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强占住房等不动产案件应如何处理呢?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强占住房等不动产案件来看,要么是民事纠纷,要么是寻衅滋事,前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宜当犯罪处理;后者是刑法第293条列举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所包含的内容,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有伤害、杀人行为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如果毁坏财产的,可定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由此,可见,通过刑法上的其他罪也可以将罪犯进行惩罚,并没有轻纵罪犯的说法,上文所说的这种顾虑是可以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