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接的委托,担任 赡养一案中的原告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 认真 审查证据材料 ,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 采纳。
一、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原云共有四个子女。四个子女出生前后,当时经济困 难,家庭生活比较艰难。从四个子女第一声啼哭嗷嗷待哺到蹒跚 学步、从子女上学识字到成家立业,原告与丈夫,要一边工作, 一边抚养教育四个孩子,日子过的精打细算、艰难困苦,其虽呕 心沥血、含辛茹苦,但任劳任怨、无怨无悔。风风雨雨几十年后, 原告看到子女先后各自完婚成家, 心里十分甜蜜, 看到儿孙满堂, 心里更是无比欣慰, 希望自己的大家庭可以团团圆圆, 红红火火, 自己在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年轻时的 艰辛又算什么。但自从丈夫去世后,几个子女对于原告的赡养问 题开始不和、矛盾重重。原告做梦也没想到晚年生活会是这样, 更想不到今天会将自己的亲生子女诉至法庭,对簿公堂,这些都 不是原告的初衷,但凡有其他途径解决,原告是绝不会通过诉讼 途径解决问题,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原告丈夫在世时,两个人相互扶持,相互照顾,靠原告丈夫 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子女之间也都和睦、对父母也孝顺,时常会
回来看望父母。现如今,原告一个人孤苦伶仃,四个子女都有劳 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本是尽孝心之时,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根 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 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 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 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 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 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 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 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 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 原告要求的赡养费、 医疗费等费用的数额符合现实情况, 应予支持。
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 自理能力、 疾病治疗,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 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因原告年老体弱,长期生病,需依靠药物维 持生命,现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困难,必要时需有人时时照顾, 否则就走不成路,吃不上饭,连最基本的生活就维持不下,根本 无法生存,这些情形,今天坐在法庭上的各位都是亲眼目睹的, 请你们看看眼前这位为了儿女熬干了心血的老人,看到自己的老 母亲白发苍苍、颤颤危危,由于受疾病的折磨而瘦骨嶙峋的佝偻
身躯时,几位的被告不知作何感想,有无感触?
医疗费用根据我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二条规定:“赡 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为患病的老年 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使老年人老有所医、病有所治,是赡养 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拒绝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 护理,是赡养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患病的老年人有 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权利。
三、原告理应得到子女们的精神慰藉。
原告今年已经年近古稀,本来应该儿女膝下、享受天伦、颐 养天年的时候, 没想到人老了, 子女们因财产、 赡养问题等矛盾, 最后却不管自己了。这段时间,原告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希 望子女能按月轮流上门护理原告,给予原告精神上的赡养,这比 物质赡养更为重要,并以此增进感情,修复家庭关系的裂痕。 综上所述,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这与中华民族尊老、 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以上 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以上就是进了赡养义务代理词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