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都认为,夫妻在婚后接受赠与的财产,自然属于共同财产,但该观念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被颠覆了。尤其对于价值不菲的房屋来说,这种赠与如无特别说明,即变成了对产权登记人一方的赠与。
以至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有人戏称:“司法解释三使公婆笑,丈母娘哭”。
核心法条
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