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区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后,这二者的区别更加容易理解。土地承包权是农民个体作为一定社区范围内集体成员一份子而对该社区范围内某一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它是农民个体“成员权”的一种体现,是物权,是财产权。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表现更多地是一种预期收益。以土地承包权作抵押进行贷款,可能使农民永久失地,而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进行贷款,农民可能失去的只是在土地上耕作及收益。因此,为了尽量降低农民永久失地的风险,目前抵押物应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或承包经营权。
对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的关注点是能不能以及值不值得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银行更多地从放贷风险和抵押物处置机制来考虑操作的可行性。表面看,有土地经营权做抵押物,要比没有抵押物的放贷风险低得多。但是,不容易变现的抵押物,对银行反而是一种负担。政府的着眼点是农民、银行二者是否可以“双赢”,以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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