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保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资金来源包括:
(一)企业净资产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二)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授权经营机构可在内部调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
(四)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第六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支付下列费用:
(一)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
(三)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四)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五)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各项统筹保险费用;
(六)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
(七)因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费用;
(八)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
(九)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