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集体组织内原承包权人优先权与其他成员的优先权,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没有规定,但主流的做法是: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优先权的立法旨意是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和保护原承包方的投入,兼顾两者,并且以前者为优先。在土地承包合同期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依法可以优先权对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因为同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所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问题,只存在依法保护原承包方的投入问题。赋予原承包方优先权充分体现优先权立法者保护原承包方前期投人,防止承包人变更造成的投资浪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一些地方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