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2002年1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张家彬之母),女,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1#栋1门702室,电话:60230。
被告:张##(张家彬之父),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701室。电话:15823020。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事实与理由:
父母于2015年9月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现在原告上学前班,学习、生活的费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机,母亲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价飞涨,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增涨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与情与理与法都是应该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令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400元。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张# 法定代理人:
二00八年十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