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的问题

帮助5人 5.5k浏览 匿名 2018-05-23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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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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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
    你院受理的公安局闸北分局起诉意见书(沪公闸诉字(2009)第88号)指控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刘大卫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去现场了解纠纷起因及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及亲属,观看有关本案发生过程的监控录像,以及有关书面材料并去公安派出所了解等,对本案纠纷发生的全部事实、起因和后果、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并就适用法律提供如下律师意见,供参考。
    (一),双方是邻居关系,长期相处失和。过去因对方刘某某(即被害人)在2009-1-12日无故用酒瓶、扫把、榔头等物多次打砸徐某某家的门窗及卫生间门窗等,刘某某因打砸事件被公安机关处罚赔偿人民币9000元给徐某某,并当着某某派出所领导、居委干部的面赔礼道歉并写下保证书以后不再打砸徐某某家财物和保证人身安全,而且保证书留存在某某派出所。因此,刘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屡屡挑起事端,本案“5.27”事件发生以前对方即有多次对徐某某寻衅报复行为表现(均有录像为证),而徐某某在对方的多次无礼寻衅行为中均处于被动弱势,能忍则忍不敢与之正面抗衡,长期来处于受欺负的被动地位。均有录像可证。
    (二),本案发生于2009-9-25日上午11:30左右。从现场录像表明,纠纷先是由对方挑起事端,继而发生相互殴打,徐某某被刘某某强行拉入其家中,上楼经过的邻居闻声入内劝解,以及警察到来。。。。。。整个过程不过半小时,均有录像记录(有光盘可查)。因此,本案纠纷过程的全部事实,矛盾双方个人的表现都在录像中一一记录固定,这一客观事实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否定或变更,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应以录像所记录的内容为准。其他的与录像中所固定的事实不符的内容,不能作为事实的认定和定案的依据。
    (三),正确查明是非和责任,请重视以下事实:
    1,本案邻居不和积怨甚深,对方因前案过错受公安机关处罚后怀恨在心,多次寻衅滋事报复(均有录像可证),且徐某某一直处于被动守势,在忍无可忍出于防卫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保卫自己是无可厚非的,关于这点我方提供的录像可以证明。在“9.25”事件中刘某某都是进攻方,而徐某某一直处于防卫状态。因此,徐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而且防卫并不过当。必须说明,对方身强力壮而徐某某体弱多病,强弱对比非常明显,这也就是对方要把徐某某强行拉入她的房中进行殴打,徐某某在此情况下不得以才用牙齿咬住对方的手指头,徐某某也在扭打中脚指骨折受伤,这个情节已经能够说明问题(对方具有明显过错)。
    在本案中,刘某某右尺骨骨折是怎么形成的?是个很重要的事实问题,而且这也是本案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重要依据,必须查清不能含糊。否则必将造成错案,有违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请注意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自己承认,该伤是由徐某某与自己在501室(即刘某某家里)相互殴打所致,而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所说“徐某某持塑料管殴打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右尺骨骨折”。公安机关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又与刘某某自述自相矛盾!请问如何解释?徐某某被刘某某拽入(刘某某家501室)房内时,该塑料管是留在门外的(可查录像),塑料管既然在门外,那么,刘某某的骨折是怎么形成的?而公安机关认定其骨折是被徐某某用塑料管打成的,是毫无事实依据的虚构和臆断!这点请检察院特别重视和注意。
    3,被害人刘某某的“右尺骨骨折”是如何形成的?
    这是本案必须搞清楚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从本案中公安机关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客观情况不相符。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刘某某的右尺骨骨折是由于被徐某某用塑料管打击所致。而指控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就是毫无事实和证据依据的“主观臆断”!是强加于徐某某的不实之词,还必须说明,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在举证责任上是举证不能,必须尊重事实和证据。把没有事实和证据的指控坚决从根本上杜绝,这是刑事办案尊重事实和以证据定案的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原则是“疑罪从无”,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都应该坚决定为无罪,更何况本案中刘某某的右尺骨骨折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能证明是徐某某的塑料管所致。那么,刘某某的右尺骨骨折是如何形成的?刘某某将徐某某拉入其房内后,双方有相互殴打的事实,在扭打中形成骨折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刘某某在笔录中明确承认是在房间内相互殴打所致骨折),在扭打中刘某某跌倒在地右尺骨遭受外力碰撞也是可以形成骨折的,还有不排除是自伤等可能.....更重要的是法医鉴定书并没有认定右尺骨骨折是受外力打击所致。公安机关怎么可以无依据地强加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犯罪?
    总之,刘某某的右尺骨骨折的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可以有上述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所称“期间,徐某某持塑料管殴打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右尺骨骨折”的文字表述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主观臆断和强加于人的指控,是于法有违的,不能成立的。
    (四),公安派出所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诱供、误导等法律所禁止的反常现象。是别有用心的非法手段,是不成立的。公安机关本应该客观地收集相关证据,但在本案中却主动“创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证据,比如在本案中,明显是我方在殴打事件发生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记录却表明是刘某某的报案,而且公安机关还在起诉意见书中声称“徐某某于2009年6月25日被局抓获归案”等都不符合事实的。还有在几次询问笔录中也有不正常的现象存在,如记录与当事人的陈述不符,误导、威胁、诱供等等,当事人发现后已经申明否认并用挂号信寄给派出所相关领导,这些情况均请检察院给予重视。
    以上就是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全文
    13 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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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做质证意见的时候,要注意质证目的要明确,顺序清晰,运用综合质证。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质证,比如阐述证据收集程序违规,证据缺乏真实性,尽量推翻检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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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等等。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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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会无罪吗辩护律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首先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规开展侦查和搜集证据,随后再交由检察机关进行细致审查和起诉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众多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作为审核把关者参与其中,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若遇有疑难问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讨论并寻求解决方案。
当案件进入到法院阶段后,法院同样设有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探讨,如若法院判定该案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通常会向检察机关提出撤销起诉的建议。在如此严谨的程序之下,最终被判为无罪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所谓“公诉案件”,即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发起的诉讼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交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身侦查终结的案件,若认定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的诉讼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通常被称之为“公权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律师会见什么样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规之规定,律师在首次探视在押犯罪嫌疑人之际,所进行的讯问内容应集中于被委托者的个人状况、是否曾涉及任何违法行为以及涉案的基本信息等方面。当律师面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时,他们有权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下列详细信息: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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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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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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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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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有何区别?
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都是刑事案件办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制作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辩护词是在法院庭审阶段提交的,而意见书往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两者对象不用,辩护词是提交给法官。在辩护词中,辩护人写清辩护理由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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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辩护杭州律师费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强奸罪属于重大犯罪类别,其法定义务明确指出,年满14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方可作为犯罪嫌疑人受到审判。在此值得关注的是,并非只有男性才能触及强奸罪,女性同样可能构成该犯罪的协力行为人。对于强奸行为所受之惩罚年限,需依据个案的具体犯罪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定,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可面临死刑的严惩。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有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不当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受害人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无论何种情况均应视为强奸罪,并依法予以加重处罚。而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行为,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一)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
(二)涉及多名受害人的;
(三)在公共场合公开实施强奸行为的;
(四)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轮奸行为的;
(五)导致受害人身心遭受严重伤害、死亡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与不满10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或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
其次,关于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办案阶段分别按件计算收取费用: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亦为2000至10000元人民币;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至30000元人民币。
此外,上述收费标准还可向下浮动,不受限制。
然而,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方承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危险驾驶罪中被害人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正常的情况下,关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其并不涉及到受害人这一角色。这是因为,该犯罪属于危险犯的范畴,尚未产生切实的危害结果,所以也就没有受害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进而也就无从谈起对他们进行赔偿的事宜。
然而,若某危险驾驶行为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交通肇事罪,甚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严重罪行,并且已经实际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如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受害方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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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无罪辩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做无罪辩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了解整个案件的所有细节,已经掌握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确切证据,要充分注意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其实没有全面的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些权利也很难真正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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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无罪辩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针对爆炸罪做无罪辩护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明知有罪的案件不要轻易作无罪辩护,可能有罪的案件也不要做无罪辩护,明显无罪的案件可以坚持做无罪辩护,另外做无罪辩护之前必须要和委托人进行沟通。事实上,人民检察院不可能在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以爆炸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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