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例可知,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是否达到职业所要求的标准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诚如前述,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是有限的,故笔者认为只要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的判断,则要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公约、住户手册等规则载体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如果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疏于履行职务,没有对来访的人员进行登记,监控录相没有监录,门卫也没有发现,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在人防和技防方面都没有尽到责任,因此被盗的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如前所述,在一定情形下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对业主被盗承担责任,但具体承担何种责任首先要对其进行定性——是合同之责,还是侵权之责?物业管理公司在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况下而不履行,属于不作为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便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法理上来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诸多方面的差别,由此也导致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业主被盗的案件中,业主可以要求物管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业主可以选择要求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但是现实中侵权责任的赔偿往往比违约责任多,因为侵权责任的赔偿还包括精神赔偿的费用。对物业管理这个微利的行业来说,如此做法无疑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且业主被盗的直接侵权者是小偷,被盗业主应对自己的财物承担最大的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仅仅承担次要的保管责任,让其承担完全侵权责任太过严苛。故在司法实践中,将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