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叔叔在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还在纠结,请问临近退休工伤鉴定,具体有什么规定?

帮助10人 2k浏览 匿名 2018-05-24 四川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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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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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先决条件,没有工伤认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该鉴定申请。
    2.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
    3.如北京市、厦门市,天津市等地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而上海市等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另外,如河北省等地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全文
    14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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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按本人工资的9个月发给。
    关于伤残待遇中提到的本人工资,规定是这样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是应得工资(包括加班费、各种补贴等),不是实得工资。
    也就是2012年发生工伤的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就是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解除劳务关系的那年的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上述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上面是临近退休工伤鉴定,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全文
    12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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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退休工伤鉴定,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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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2023退休金具体是什么
退休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退休金指的是一个人因为年龄或其他因素从某一工作退下来。公司或雇主必须给予的一次性较大额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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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法范畴内,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属于特定类型,即必须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其定义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承担公职职责的从业者;
同时,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担任公务职责的从业者;
再者,在人民团体中担任公务职责的从业者;
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负责公务任务的从业者,同样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在法律规定下承担着公务职能的其他从业者,如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或经营的从业者,亦可视为贪污罪的主体。
然而,若普通市民并未具备上述特定的任职身份,仅因与上述人员存在勾结关系,共同实施对于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便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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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鉴定时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伤势鉴定方面,有相应的时间限制。
例如对于轻伤和重伤的评估,通常情况下可在患者出院之后进行;
然而,如果涉及到关节等部位的功能性损伤,那么则需在出院后的三至六个月方可进行鉴定。
另外,若骨折处有钢板固定且对关节功能产生影响,则必须等待钢板取出并治疗结束后的三至六个月才能够进行鉴定。
在接受鉴定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在七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如遇疑难问题,最长可在十五天内完成;
如需补充材料,则自补充材料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鉴定报告将由委托单位(如交警大队)领取。
至于残疾等级鉴定,一般而言需在治疗结束并出院后的三至六个月进行;
但由于部分地区法医人员数量有限,仅为两至三人,因此对于案件处理不紧急或无法立案的情况(如故意伤害未达到轻伤标准、交通事故未达到重伤标准),往往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出具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理退休的手续及步骤在哪里查询
[律师回复] 解析:
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首先,当作为工作者的您,是否正好达到了国家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如到达了该年龄阶段,便可前往社保部门提出正式的申请,且需在所在区域的社保部门递交相应的表格文件及证书复印本,包括“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以及“社保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同时附上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照片;
其次,社保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仔细审核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旦审核通过,则会知会您所在的公司提供您的人事档案;
再次,经过工作人员的进一步核实确认之后,您便可以携带退休证进行最终的确认。
对于退休的相关要求条件,首先需要满足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的条件,并且需连续工龄至少十年以上;
其次,如果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那么男性年满五十五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岁,并且连续工龄也必须达到十年以上;
最后,如果男性年满五十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岁,并且连续工龄同样达到十年以上,但需要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才能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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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退休企业解散有无补偿?
有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临近退休的时候,企业解散,此时临近退休的劳动者的补偿不会受影响。在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的规定中,此时是要结合两个因素综合考量的,第一个因素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第二个因素是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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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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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有哪些?
临近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有医疗康复和伤残及死亡赔偿待遇等。临近退休人员也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其受伤后自然享受到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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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是什么人
[律师回复] 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方便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的犯罪客体便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的所有财产权;
其次,该罪的犯罪客观层面,呈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中的职权之便,从日常工作中所保管或经手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中,非法将其中部分财富据为私有;
再次,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具备特定身份的人群,也就是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才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并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侵占的财物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的资产,却仍然决定将其非法占为己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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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范围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在我国,诉讼类型不同其实对于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也不一样。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要求近亲属就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要是在刑事诉讼中,则近亲属主要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所以不同的情况下近亲属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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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转移财产时间界定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离婚案例中,一些夫妇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运用诸如过户、赠与甚至是向他人借款等手法来转移原本属于他们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关于离婚期间财产转移的时间如何被确认,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定义和规范。
尽管如此,根据现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离婚时是指夫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那一刻;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从向法院提交诉讼开始向前追溯一段特定的时间段;
还有一部分人主张,离婚时应当以夫妇之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刻为准。
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或应对这种离婚财产转移的现象?
首先,如果您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启动了离婚程序,却发现对方已经开始实施财产转移的行为,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其次,如果情况非常紧迫,未进行财产转移的一方可以在正式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后,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立即执行。
然而,请务必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有权解除财产保全。
最后,如果在离婚之后,某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前曾经有过财产转移的行为,他/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现之日起的两年之内,是提起重新分割财产诉讼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委托合同中对委托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进行任何授权行为之前,必须先行获取委托证明文件;
2.在行使授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范围,设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3.在所有的授权行动中,都必须使用代理人的名义来设立权利和义务。
而在授权过程中的基本依据是目标责任,因此必须根据责任人所承受的目标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权力。
同时,也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相近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我们应当直接向下属授权,避免越级授权;
其次,我们应当将权力授予那些最接近于做出目标决策以及执行任务的人员,以便在出现问题时,他们可以迅速地做出应对措施。
2.授要原则。
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将下属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需要的、较为关键的权力授予他们,这些权力能够有效地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3.明责授权。
在授权的同时,我们还需明确其职责,让下属清楚了解自身的责任范围以及权限范围。
4.动态原则。
由于下属所处的环境条件、目标责任以及时间等因素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授予他们不同的权力。
贯彻这个原则,就是要求我们从实际需求出发进行授权,具体实施方式可以参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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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退休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吗?
临近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员工提出的就是合理的。员工在合同的期限之内有正当的理由的、并且按照合同中约定来执行离职流程的都是可以正常离职的,但是单位不能与临近退休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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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鉴定机构退案的原因可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鉴定结论存在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应被视为不可作为司法裁决依据的参考资料:
第一,该鉴定单位未具备法定资质,抑或是其鉴定事务超过了,以所持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及资质可以承接的范围以及可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能力范围;
第二,负责鉴定工作的人员未持有相应的法定资质,也无担任某种职务或职称所需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且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引发不适用于届时情况的回避规定;
第三,送交检验的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晰,或者由于受到污染而无法进行有效的鉴定工作;
第四,鉴定对象与送交检验的材料、样本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第五,鉴定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鉴定过程和采用的方法未能达到相关专业领域内的规范性要求;
第七,鉴定报告书中缺乏必要的签名和盖章;
第八,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第九,违反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经行政复议之后,若原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了撤销,那么这一行政决定将不再被执行。
在此情况下,如果此举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任何形式的损失,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赔偿。
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申请人不仅享有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权利,而且行政复议机构对于那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并且有必要予以赔偿的案件,会在其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明确地告知被申请人应该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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