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按本人工资的9个月发给。
关于伤残待遇中提到的本人工资,规定是这样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是应得工资(包括加班费、各种补贴等),不是实得工资。
也就是2012年发生工伤的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就是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解除劳务关系的那年的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上述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上面是临近退休工伤鉴定,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