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注意只能分包部分工程,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是违法的。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建设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