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粤 73民初 57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
一、一审法院始终未能认定涉案公证产品奶瓶中的奶瓶盖 (陈志 勇专利号:ZL201530713071953.4,专利申请日 2015年 9月 24日, 上诉人在 2015年 12月才有该业务往来) 何处生产, 来源何处。 也未 明确否认该专利合法有效, 上诉人涉案类型的奶瓶盖合法来源广州市 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 上诉人无需 承担赔偿责任。
1,从本案上诉人提交的涉案公证产品为奶瓶,从公证书的内容 可以得知公证员明确的事实是产品销售来自于“贾宋张书奶粉专卖 店”,公证书的内容并没有提及上诉人是否销售该产品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土地权归属裁定驳回的上诉状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