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状此问题,回答如下:
一、本案中涉及的借款系被上诉人二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法应由被上诉人二个人偿还,上诉人对此债务无偿还之义务。
被上诉人一原审诉称:2005年4月6日被上诉人二向其借款人民币 元。但事实上,此借款系被上诉人二与被上诉人一儿子合伙做生意使用,且被上诉人二借款之时并未告知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之间既无共同借款的合意,亦无共同处理该借款的合意;且被上诉人一表示与被上诉人二认识,但不认识上诉人,且被上诉人一出借该款项是因为被上诉人二要与其儿子要做生意使用,可见被上诉人一在借款时兼有将该款项借予被上诉人二个人,和帮助自己的儿子经营生意的双重主观意向,此皆与上诉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