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本身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属产品质量纠纷,是产品的购买者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该产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系合同纠纷,属《合同法》调整范畴。关于本案性质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告王某以与之没有合同关系的生产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说明其主张的不是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该类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方面考虑,亦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因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