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安清包劳务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