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金罚则是指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并不是适用于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其适用 条件十分严格。具体为:
(1) 须有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定金担保责 任。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定金担保的目的就能够得 以顺利实现。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 而不适用于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形。所谓不适当 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全面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在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的 时间、地点、方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2)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必须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区别之一。定金不仅是一种担 保方式,也是一种合同责任方式,它的适用须违约方主 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双方当事人都违约时,不适用定金 罚则,但要依法追究双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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