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国有企业逃废债务的手段主要是,低价转让甚至是无偿转让企业资产,当然这种转让通常是利益的关联转让,企业资产被“合法”转让后,没有资产偿还债务,从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债权人的利益成了牺牲品,诚实的人又一次被不诚实的人所欺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经联合发文指出:一些地方在出售国有企业时,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银行债务和拖欠税款悬空,职工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除此之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也同样受到损害。文件指出这种错误倾向应当制止。
对恶意转让行为可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付这种恶意转让资产,逃废债务的不良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资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撤销权制度。对恶意转让国有企业资产,逃废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规定:“在小型企业出售中,出售方借出售企业逃废债务,受让人知情的,对债权人撤销企业出售合同的主张,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恶意转让行为被撤销之后,已转让的资产即回转到企业,从而可部分甚至全部满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