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证明确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义务之内容;
3、房屋租赁合同及委托书,证明申请人获得转租的权利;
4、××省军区出具的“2006保消字第10号”消防验收意见,证明租赁楼消防系统已验收;
5、(2006)惠城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催收租金及进一步确认消防问题等内容;
6、“给××市宏诚实业公司的函”,证明被申请人就租赁合同履行的有关问题致函申请人;
7、(2006)惠城证民字第6××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对证据6“函”涉及问题之回复;
8、发票,证明被申请人开办的酒店在经营之中;
9、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宣传横幅;
10、证明(××军分区出具),证明本案所涉的房屋可以对外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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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书两份[(2004)惠城法行初字第18号及(2005)惠中法行终字第4号],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提及的房产证并不是伪造的。
2006年12月11日,宏诚公司向仲裁庭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要求延期提交汉天酒店大楼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土建消防验收合格证。2007年1月9日和1月12日,宏诚公司向仲裁庭补充提交如下证据(编号为12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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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市花岭北路西侧十三层大楼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证明本案所涉出租房屋的主体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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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竣工合格证,证明××市花边岭北路西侧十三层大楼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被申请人刘××对宏诚公司的仲裁申请提出答辩及反请求:称:
2005年6月28日,反请求人与被反请求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被反请求人)提供位于××市市区花边北路两侧主楼5—13层的自有房(房产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17705××号)供乙方(反请求人)作旅业及相关服务业之用,合同还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付款方式、费用分摊、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管辖等都作了约定,同时甲方(被反请求人)还承诺所出租房屋产权明确,土建主体消防系统由甲方负责,之后双方又于2005年7月11日签订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甲方(被反诉人)必须具备所租房屋的土建消防合格证,时间必须在本补充合同签订后40天(2005年8月21日前)办理完善,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反请求人)权益受损由甲方负责。两份合同生效后,反请求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所租赁的房屋按酒店的标准进行装修,并取名为汉天酒店,购置相应的设备、用具等,2005年12月,反请求人投资的汉天酒店开张营业,由于被反请求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擅自缩小酒店门前的停车场,拒绝提供其所出租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及房屋安全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报告书,致使反请求人经营的汉天酒店无法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更无法正常经营,多次被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责令停业,2006年4月23日反请求人去函被反请求人,要求被反请求人履行合同义务,在被反请求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反请求人暂缓支付房租,反请求人认为:被反请求人伪造房产证,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反请求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亦不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提供相应的证照给反请求人,已构成欺诈及违约,理应承担由此过错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民事责任,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反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反请求人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被反请求人)的仲裁请求并提出如下反请求:
1、因被反请求人违约,终止双方于2005年6月28日、2005年7月1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
2、被反请求人应赔偿经济损失(含装饰、购置等)5,191,068元给反请求人。
3、被反请求人应退回房屋水电押金、房租押金合计18万元给反请求人。
4、被反请求人应支付工人遣散费32,332元给反请求人。
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反请求人承担。
刘××为支持其反请求及答辩观点向仲裁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居民身份证,证明反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
3、补充合同,证明内容同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反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5、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被反请求人变更前名称为××市华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6、粤房地证字第17705××号房地产权证,证明该房产证(复印件)系伪造的;
7、消防业务受理回执,证明申办主体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分区后勤部;
8、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复函,证明被反请求人所出租的房产系军事设施;
9、2006保消字第10号关于××市汉天酒店自动消防系统意见,证明内容与证据8相同;
10、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报条件,证明需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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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汉天酒店负责人函,证明被反请求人出租的房产没有大楼主体消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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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派出所函,证明派出所需要营业执照及消防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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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汉天酒店无证经营、停止营业;希望以上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申请是什么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