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通过研究以法国、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得到明确答案。这些国家的法定必须公证事项的范围涉及不动产、继承、家庭财产、债权、债务、公司事务等方面。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占所有公证业务的60%以上。公证人年公证收入的60%以上来源于法定必须公证业务。这种制度的确立,不仅预防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基本解决了公证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司法部法律研究所王公义先生分析了多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得出其共性:
1、取得公证人资格必须过严格的国家考试;
2、公证处的案源必须有基本的法律保证;
3、公证人在国家指定的地域内执业;
4、国家严格限制公证竞争。王公义认为,从法律渊源看,中国也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但从上面提到的种种配套制度看,我们却差得很远。其中,没有法定案源的问题尤为突出。著名法学家、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国栋教授指出,我国目前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公证的条文仅占0.47%(而且还不是必须公证条款),在世界各国比例最低(相对较低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其财产法涉及公证的条文占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