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曾用名的申请书无统一格式,具体格式可按属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求书写。
对于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相关要求: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
到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上报审批。
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