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形式违法将导致该遗嘱无效: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应当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胡丁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应为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遗嘱缺少一名见证人,从形式要件上看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并不属于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遗嘱无效的情形,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因长期以来农村文化相对落后,普法宣传不平衡,农村老年人对立遗嘱的法定要件缺乏了解,往往导致其真实意愿在死后得不到实现。而法律要求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也是为了确保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就本案而言,立遗嘱人胡丁事先已将遗嘱草稿拟好,对自己财产的分配早有打算。同时,在代书人代书好遗嘱后,亲自签名并盖章,体现了其对该遗嘱内容的重视及认可,表明该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若仅因缺乏一见证人而推翻该遗嘱,显然有悖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