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政策原因,在贷款环节出现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因政策原因,在购买资格方面有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在此情况下,买房人如向卖方提出退房要求,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应将定金全额退还,即双方互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