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劳社养[2008]22号等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有火化证明)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定期补助。补助对象包括: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父母、配偶以及年未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等。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必须为死亡职工遗属预留资金,用于保证支付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用。企业改制后职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所在改制后单位支付;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改制后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由于反映人的父亲生前是县供销社退休人员,建议去供销社咨询一下企业当时改制时是否预留了遗属补助资金。如果企业预留了这部分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