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受某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得被告人某某某的同意,由某某某作为其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调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现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某某某实施被指空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其在与其他被告人去某某某的路上才得知其他人去某某某的目的是为了打人,到某某某后,并不是被告人指挥其他被告人去打被害人,只是见其他人都去打被害人时才一起上去打的,在打的过程中某某某没有拿任何工具,且由其他被告人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害人的主要受伤部位是嘴部亦不是某某某造成的。可见被告人某某某在此起共同犯罪中,不是由某某某发起者和纠集者,亦不是本案的主要实行者,其在本案中只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某某某公安人员抓获后于讯问中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有强烈的悔罪之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
从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某某某在此起共同犯罪中,未参与组织、策划、纠集其他被告人,来进行此次犯罪活动,其是在去实施犯罪的途中才得知此去目的。在打被害人的过程中,某某某没有率先打被害人,而是其他人动手后才动手,且亦未拿器械工具来积极寻求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又被害人受伤的主要部位经证实亦不属于某某某所造成。可见某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
从悔罪表现及有无再犯罪的危险来看,被告人某某某于讯问中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于今天的陈述中自愿认罪、并有强烈的悔罪之心。从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前科网络查询情况来看,某某某无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后,积极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并赔偿被害人的各项费用,来弥补所犯下的罪行。这表明他的品质并不坏,再犯可能性低,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又被告人目前就读于某某某中学,系高一学生,作为一名高中生,其可塑性强,经过这一教训相信其已经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及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不会再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会努力作一名合格的知法守法的公民。宣告缓刑不会有再犯罪的危险。
从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周围无重大不良影响。
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符合缓刑条件且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希望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某某某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幅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辩护人:
时间:
以上就是我对刑事辩护词未成年寻衅滋事的了解,希望你可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