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假使日后离婚,任何一方均可得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的二分之一,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而网上传言所讲的谁买的房屋就归谁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