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企业改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范围的事,被告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1988年1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做临时工。1993年,经平潭县劳动局和被告的批准,被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3年,被告以改制为名,安排原告回家待岗,等候公司的另行安排。但被告改制到现在都没有结束,拒绝原告回公司上班,且被告到现在为止也未作出解除或终止原告劳动关系的决定,更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任何经济补偿金。原告从被告处上班至今,被告一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原告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240元、生活费40500元、失业保险金13440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