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刑事案件写辩护意见时的注意点的问题,一般刑事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与普通民事、商 事案件相比,对律师的法律素养、责任心、业务能力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程度、知名度和专业化 分工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三十余 年的发展,律师队伍的数量逐年增加,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法 律服务的群体数量是增加了,但是绝大部分律师(90%以上) 的专业化分工不明显,犹如“万金油”般什么案子都干、什 么案子都接,论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律师事务所案源有限,案 子少生存对于他们来说是个挑战,怎么去走专业化路线?因 为专业化意味着只研究和处理某一类型的案件,这犹如社区 医院门诊大夫和专业医院专科大夫的区别一样,一个是什么 都能处理点,一个是只在某一方面投入全部的精力。小律师 所为了生存必须来者不拒,甚至为了接一个案子刻意降低收 费或者给当事人以不切实际的承诺,在当事人委托之后又找 出各种理由收取费用,委托时的承诺自然也就不会实现了。 作为一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业经历和具体刑事 案件辩护工作中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点辩护技巧,作为本人的 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有志于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同行 们一点参考。当然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为了被告人的 生命和自由,路漫漫其修远兮,让我们以一颗法律人的良心 来共勉!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百度阅读发钱啦,限时领!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 ?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 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 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 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 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
① 《刑法》 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
② 《刑法》 第十三条“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③《刑法》第十六条“不 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三 ) 项“证据不足”的无 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
① 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 负刑事责任,
②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 故意致人重 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 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 《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 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 :
①《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
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四 ) 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 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 :
① 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
② 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等;
③ 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过当、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
④ 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
⑤ 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⑥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 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⑦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可以免除处罚;
⑧ 《刑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 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①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 罪:
②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 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③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 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 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④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 的 《刑法》 实施日 1997年 10月 1日为界, 在此前所犯罪行, 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⑥ 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 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 的从犯、胁从犯;
⑦ 六是多罪中的罪轻, 根据数罪并罚原理, 将数罪辩成一罪, 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
①《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 罪”的教唆犯,
②《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
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 (又不构成累犯 ) 相对于初 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 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 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 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 八周岁、 从犯、 立功等, 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 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 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