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同学因为跟别人打架被抓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刑事案件写辩护意见时的注意点的问题

帮助10人 1.4w浏览 匿名 2018-06-04 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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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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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在我办理的多起案件当中,《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我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基本上都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有一次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告诉我,他是周五晚上被反贪局叫到检察院问话的,然后一直没有出来。《起诉书》上讲述其被拘留的时间是下周一,《拘留证》和《传唤证》上的时间衔接,明显超过了法定的传唤时间。超过时间意味着什么?那就是超期羁押,是非法拘禁。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我与办案人员就这个事情进行了交涉,也把他们惊出了一身冷汗,希望能够得到我的谅解。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在超期阶段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都归于无效。同时,作为我们不提出控告的交换条件,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行为的时候,着重强调了其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从案卷材料中发现一个小小的问题,抓住办案单位的把柄,能够为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大的主动,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只要多留心,这样的惊喜经常会遇上。
    《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一般情形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几年前我办理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阅卷中我发现,在《拘留证》上,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却是“受贿罪”。这一重大的变化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视。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两个罪名的侦查权分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且前者的量刑幅度要大大低于后者。这一起案件从头到尾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认定为“受贿罪”,毫无疑问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我在开庭之前与公诉人交换了意见,公诉人沉默了很久,最后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了避免整个案件推翻重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辩护律师不对这个问题进行追究,作为交换,公诉机关同意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他的情节,建议法院减轻处罚。
    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律师,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
    《鉴定结论》(包括《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等)虽然专业性比较强,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外行而放弃。
    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熟悉、不重视,所以往往能让辩护律师发现问题。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鉴定书的文号;
    2、鉴定机关的资质;
    3、鉴定人的资质;
    4、鉴定人的数量;
    5、签名、印章、鉴定时间;
    6、鉴定的过程;
    7、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全文
    13 2018-06-04
  • 律图法律服务团
    律图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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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刑事案件写辩护意见时的注意点的问题,一般刑事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与普通民事、商 事案件相比,对律师的法律素养、责任心、业务能力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程度、知名度和专业化 分工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三十余 年的发展,律师队伍的数量逐年增加,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法 律服务的群体数量是增加了,但是绝大部分律师(90%以上) 的专业化分工不明显,犹如“万金油”般什么案子都干、什 么案子都接,论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律师事务所案源有限,案 子少生存对于他们来说是个挑战,怎么去走专业化路线?因 为专业化意味着只研究和处理某一类型的案件,这犹如社区 医院门诊大夫和专业医院专科大夫的区别一样,一个是什么 都能处理点,一个是只在某一方面投入全部的精力。小律师 所为了生存必须来者不拒,甚至为了接一个案子刻意降低收 费或者给当事人以不切实际的承诺,在当事人委托之后又找 出各种理由收取费用,委托时的承诺自然也就不会实现了。 作为一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业经历和具体刑事 案件辩护工作中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点辩护技巧,作为本人的 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有志于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同行 们一点参考。当然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为了被告人的 生命和自由,路漫漫其修远兮,让我们以一颗法律人的良心 来共勉!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百度阅读发钱啦,限时领!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 ?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 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 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 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 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
    ① 《刑法》 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
    ② 《刑法》 第十三条“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③《刑法》第十六条“不 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三 ) 项“证据不足”的无 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
    ① 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 负刑事责任,
    ②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 故意致人重 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 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 《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 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 :
    ①《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
    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四 ) 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 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 :
    ① 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
    ② 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等;
    ③ 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过当、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
    ④ 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
    ⑤ 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⑥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 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⑦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可以免除处罚;
    ⑧ 《刑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 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①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 罪:
    ②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 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③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 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 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④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 的 《刑法》 实施日 1997年 10月 1日为界, 在此前所犯罪行, 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⑥ 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 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 的从犯、胁从犯;
    ⑦ 六是多罪中的罪轻, 根据数罪并罚原理, 将数罪辩成一罪, 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
    ①《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 罪”的教唆犯,
    ②《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
    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 (又不构成累犯 ) 相对于初 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 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 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 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 八周岁、 从犯、 立功等, 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 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 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
    全文
    13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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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专业会见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无需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案件,根据其复杂程度,我们将收取8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然而,当案件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关系时,我们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取每件基础服务费在1000至2000元之间。如果争议财产标的额超出了10000元这一范畴,则适用以下分段累进制方式进行计费。特别地,对于争议金额处于不同档位区间的案件,按照以下相应的计费比率进行计算: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费比率为5%至6%;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率为4%至5%;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率为3%至4%;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率为2%至3%;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率为1%至2%;而对于争议金额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收费比率为0.5%至1%。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论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关系,我们都将收取1500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但是,若案件涉及到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最后,在审判阶段,我们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取不同的费用。例如,如果您需要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将收取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如果您需要我们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将收取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同样,如果案件涉及到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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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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