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因此,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只要实质上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于那些改制过程中,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起决定性因素,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还是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上述各种观点,站在不同角度对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处理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都是有一定道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实际上采纳了第三种观点的意见较为合理,民事诉讼处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采用第三种意见从原则上把握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相反则不予受理企业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