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如下。
解析: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
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