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对债务人的有关债务提供担保的(包括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保证人,该保证人有权就该债务部分申报债权要求破产还债。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则有关该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一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