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该在订立之后到法定的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1)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 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2)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 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 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 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3)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