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供企业的财产报告书、企业报表、债务清偿单和债权清单等足以说明企业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材料以及亏损的原因、经营形势和今后趋势、债权总额与债务总额比较情况。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材料之后,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广泛的了解,综合分析判断,有力地论证企业的亏损程度,防止申请人滥用破产申请,逃避债务。在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的迹象加以观察和分析,以防止破产企业先逃避债务,再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克服破产临界期限内和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利益观象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
一,加强资产评估的社会公正性。评估的职责只能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资产的认定与作价应依规则进行,不由当事人协商作价,也不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定价。
第
二,强化债权人会议,把好决策关。债权人会议既是对破产事务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又是对破产企业命运享有处置权的权力机构,同时还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
第
三,严肃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失去全部受偿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处置破产财产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经审查确认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优先受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