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矿产、水土资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极大,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耕地、植被的行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云溪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的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在2016年3月30日前按要求回填土方,恢复原土地利用现状或进行绿化。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由公安、国土、林业、水利、规划、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国土、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同时,监察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部门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