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将不动产物权(包括土地权利)的取得方式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根据法律行为取得,典型如买卖,另一类为非依据法律行为取得,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而取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以及第三十条规定的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
依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所谓另有规定,主要指《物权法》第127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物权法》第158条规定的地役权的设立,采取依据合同生效而非依据登记生效原则。